- 例 如 , 一 個 人 工 作 月 入 四 千 元 , 而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是 月 入 六 千 元 , 那 麼 只 要 有 工 作 , 他 便 可 以 向 政 府 申 請 二 千 元 補 貼 , 把 收 入 提 高 到 最 低 的 法 定 水 平 。 這 樣 做 他 既 有 工 作 , 又 有 得 體 的 生 活 條 件 。 這 個 方 法 類 似 佛 利 民 ( Milton Friedman 1912- ) 提 倡 的 「 負 薪 俸 稅 ( negative income tax ) 」 , 弱 勢 的 一 群 可 以 得 到 工 作 帶 來 的 好 處 和 收 入 , 非 但 不 用 交 稅 , 反 而 得 到 補 助 , 是 個 兩 全 其 美 的 做 法 。
- Sufficient incentive for the worker to apply for job (vs unemployment subsidy), e.g. lower the amount of unemployment benefit
- Sufficeint incentive for the worker to look for jobs that pay more (even if both are sub-minimum wage jobs), and work harder (i.e. more hours)
- Sufficient incentive for the employer to pay for market rate (significant barrier on free-riding on government subsidy). This and the previous objectives mean the subsidy needs to discriminate among difference levels of sub-minimum wages
- Source of fund should come partly from the social safety net (unemplyment subsidy), while the subsidy for those who really cannot work (e.g. handicapped) should not be affected (e.g. qualify them with a extra subsidy)
- A formula needs to be applied to calculate the subsidy, so that there is continuous transition (for the net income of the worker) between sub-minimum and minimum wage. The net income function (x-axis being the employer pay, y-axis employer+government pay) should be as smooth as possible, to discourage worker to stay at certain 'kink' in the graph (i.e. if incremental income suddenly decreases)
Assumption (for simplicity, I assumed monthly, instead of hourly wage, and ignored social welfare for dependents -- which can be adjusted accordingly):
- social welfare: HK$2500/person
- proposed minimum wage: HK$6000
- market rate for the job: $3000
- The worker should not be punished for getting a low pay job (i.e. he should still qualify for social welfare pay-check, although the amount could be adjusted down)
- To encourage the worker to ask for full market rate from the employer (and find the highest pay job), the net income of the worker must increase with the amount he earns from the employer
- Therefore, the target net income for the worker should not be a fixed amount, instead, it should be a range (e.g. HK$5000 to 7000)
- Lower the welfare subsidy to, e.g. HK$2000
- For every dollar the worker makes, the subsidy decrease by, e.g. $0.25. i.e. If the workers makes $3000, he would be entitled to 2000-0.25x3000=2000-750=1250 of subsidy. His net income will be $4250.
- To encourage the worker to apply for job, there should be a bonus (e.g. $300-450) if the worker makes , say $1000-1500 that month (this range should be attainable even for the market minimum rate, if the worker works hard enough, e.g. doing 80 hours a month). In this amendment the above work will make $3250+450=3700 that month (he got $450 because he makes more than $1500 that month)
- In this example the worker does not attain the minimum range of $5000-7000, because he did not work full time (180hr). So he is in between part-time wage-earner and social welfare receiver. Had he worked full time, he would have earned $4000 from his employer, and make a net of $4000+(2000-4000x0.25)+450=5450
- The subsidy will decrease to zero if the workers earns more than $8000/month in this example.
- The bonus should also be adjusted down according after the worker makes more than, e.g. $5000, e.g. for every $1 over $5000, the bonus will decrease by $0.33, so that when the wage reaches $8000, the bonus disappears (this creates an artificial kink at $5000, a better, but more complicated solution is to make thge transition smooth, e.g. bonus adjustment should transit from $0.05 per one dollar over slowly to $0.33 per one dollar over.
- The graph is plotted below (y=net total income; x=earned salary)
Ratios and thresholds can be adjusted with actual target and government budget, but a structure like this would improve the situation of the low skill labor, while preserving the free-market mechanism. In addition, it would also discourage lazy people who live on social welfare.
---
爭 取 最 低 工 資
我 一 向 反 對 政 府 插 手 干 預 勞 工 市 場 、 實 行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 我 當 過 月 入 港 幣 六 十 元 的 童 工 。 那 個 時 候 要 是 有 了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 哪 怕 法 定 水 平 是 月 薪 一 百 元 吧 , 誰 會 花 多 四 十 元 僱 用 我 這 個 不 懂 事 的 十 二 歲 小 孩 ? 找 不 到 工 作 餬 口 , 要 不 是 餓 死 街 頭 , 我 便 大 有 可 能 鋌 而 走 險 、 作 奸 犯 科 了 。
黎 智 英
我 安 然 避 過 了 這 兩 個 悲 慘 的 下 場 , 因 為 我 有 幸 當 了 童 工 。 雖 然 工 資 低 微 , 更 要 每 天 工 作 上 十 多 小 時 , 但 有 兩 餐 飽 飯 而 夜 有 一 宿 , 已 夠 我 感 恩 不 已 了 。
更 令 我 慶 幸 的 , 是 從 工 作 中 學 到 了 做 人 做 事 的 道 理 , 人 生 得 以 有 個 正 確 的 開 始 , 不 致 墮 落 於 社 會 邊 緣 之 外 , 被 罪 惡 黑 暗 吞 噬 。 要 認 識 事 物 , 又 有 甚 麼 比 親 身 經 歷 來 得 更 為 深 切 ? 每 當 有 人 主 張 設 立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 我 便 不 期 然 想 起 當 年 可 能 墮 入 的 陷 阱 而 不 寒 而 慄 。
我 當 童 工 到 如 今 已 過 了 幾 十 個 寒 暑 , 其 間 香 港 從 一 個 難 民 避 難 所 搖 身 一 變 成 為 世 界 大 都 會 , 而 整 個 世 界 也 從 工 業 時 代 邁 入 資 訊 時 代 。 今 日 的 香 港 是 個 富 裕 的 社 會 , 而 知 識 則 是 全 世 界 最 重 要 的 生 產 資 源 。 富 裕 的 香 港 應 否 正 視 、 同 情 社 會 最 低 下 層 的 苦 況 , 有 所 承 擔 ? 資 訊 社 會 貧 富 日 益 懸 殊 , 我 們 又 應 否 重 新 檢 討 勞 工 政 策 以 為 應 對 ?
資 訊 科 技 帶 來 了 空 前 的 經 濟 繁 榮 和 科 學 進 步 , 讓 大 部 份 生 活 在 先 進 社 會 的 人 享 有 前 所 未 有 的 物 質 條 件 。 與 此 同 時 , 另 一 些 人 ─ ─ 哪 怕 只 是 一 小 撮 人 ─ ─ 卻 被 扔 進 可 恥 的 窮 困 中 。 從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的 效 率 出 發 , 這 兩 極 分 化 或 許 可 以 自 圓 其 說 , 有 其 合 理 性 的 地 方 ; 可 是 從 道 德 的 角 度 看 來 , 那 不 是 太 冷 血 、 太 不 近 人 情 了 嗎 ? 對 我 們 這 些 熱 愛 自 由 、 擁 護 自 由 市 場 的 人 來 說 , 又 豈 能 讓 財 富 的 兩 極 走 向 令 資 本 主 義 的 光 環 蒙 羞 ? 我 們 必 須 向 那 些 被 壓 在 社 會 最 低 下 層 的 人 伸 出 援 手 。
無 可 否 認 , 受 過 育 的 人 , 較 易 適 應 瞬 息 萬 變 的 知 識 , 因 而 是 資 訊 社 會 的 主 要 得 益 者 。 相 較 之 下 , 育 程 度 低 的 人 則 難 於 適 應 資 訊 變 化 , 是 給 資 訊 社 會 遺 忘 的 一 群 。 物 競 天 擇 , 這 兩 群 人 的 貧 富 差 距 便 愈 來 愈 懸 殊 了 。
市 場 無 窮 的 動 力 來 自 哪 ? 依 我 看 , 那 主 要 是 來 自 川 流 不 息 的 新 知 識 推 動 的 創 新 ( innovation ) 。 大 量 資 訊 的 加 速 流 通 令 投 資 機 會 來 得 更 透 明 , 讓 全 球 資 金 更 容 易 找 到 投 資 對 象 , 從 而 加 快 市 場 的 創 新 發 展 。 此 外 , 資 訊 科 技 促 成 的 全 球 經 濟 一 體 化 亦 大 大 擴 張 了 產 品 的 市 場 , 進 而 提 高 企 業 家 ( entrepreneur ) 創 新 的 批 量 效 益 , 這 非 但 令 創 新 能 更 快 地 因 應 市 場 需 求 , 創 新 嘗 試 亦 來 得 更 易 成 功 , 從 而 賺 取 更 高 的 回 報 。
海 耶 克 ( Friedrich von Hayek 1899-1992 ) 說 , 市 場 競 爭 是 個 發 現 新 知 識 、 創 造 新 事 物 的 過 程 。 知 識 瞬 息 萬 變 , 推 動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競 爭 , 而 競 爭 又 倒 過 頭 來 幫 我 們 發 現 前 所 未 有 的 新 知 識 。 這 個 良 性 循 環 給 今 日 的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帶 來 了 前 所 未 有 活 動 力 ( dynamism ) , 更 同 時 加 速 事 物 新 陳 代 謝 的 步 伐 。 後 果 之 一 , 是 受 育 少 的 人 愈 來 愈 難 適 應 經 濟 步 伐 , 但 受 育 多 的 人 卻 可 以 從 強 勁 的 經 濟 活 動 中 找 到 愈 來 愈 多 的 機 會 , 因 而 令 貧 富 差 距 愈 益 懸 殊 。
康 德 ( Immanuel Kant 1724-1804 ) 說 : 「 妒 忌 是 人 性 罪 孽 ( envy is the vice of mankind ) 」 。 社 會 最 低 下 層 的 人 被 資 訊 繁 榮 遺 忘 , 不 想 辦 法 加 以 照 顧 , 他 們 對 財 富 的 妒 忌 必 然 導 致 社 會 動 盪 , 以 致 繁 榮 不 保 。 事 實 上 不 管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帶 來 如 何 大 的 經 濟 效 益 , 要 是 這 個 制 度 同 時 帶 來 極 度 的 貧 富 懸 殊 , 朱 門 酒 肉 臭 , 路 有 凍 死 骨 , 那 又 怎 能 不 令 人 懷 疑 這 個 制 度 的 道 德 價 值 ? 我 們 該 怎 樣 協 助 那 些 被 資 訊 社 會 淘 汰 的 弱 勢 一 群 ?
就 讓 我 們 利 用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吧 ! 如 何 利 用 ? 首 先 , 我 們 萬 萬 不 能 令 弱 勢 的 一 群 因 為 工 資 給 人 為 地 提 高 了 而 找 不 到 工 作 。 當 中 的 道 理 簡 單 不 過 : 要 是 他 們 工 作 產 生 的 效 益 低 於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 那 又 豈 非 形 同 叫 僱 主 以 機 器 或 其 他 方 法 代 替 勞 工 ? 如 斯 一 來 , 透 過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提 攜 弱 勢 一 群 的 好 意 不 是 反 而 成 了 導 致 他 們 失 業 、 損 害 他 們 利 益 的 邪 惡 ?
對 弱 勢 的 一 群 而 言 , 工 作 是 重 要 的 。 透 過 工 作 , 他 們 非 但 得 到 技 術 訓 練 , 工 作 環 境 更 會 鍛 鍊 他 們 的 修 養 , 讓 他 們 從 同 事 、 上 司 的 身 上 學 到 知 識 、 手 藝 和 生 活 常 識 。 這 固 然 有 助 於 培 養 他 們 的 性 格 , 更 可 以 幫 助 他 們 適 應 資 訊 社 會 。 更 重 要 的 是 , 有 工 作 他 們 便 可 以 參 與 社 會 、 組 織 家 庭 、 養 育 兒 女 、 樹 立 榜 樣 , 實 現 他 們 的 自 我 存 在 價 值 。
以 我 們 今 日 進 步 繁 榮 的 物 質 水 平 , 我 們 非 但 義 不 容 辭 , 更 責 無 旁 貸 , 替 社 會 最 低 下 層 的 人 提 供 基 本 而 有 尊 嚴 的 生 活 條 件 , 讓 他 們 擁 有 工 作 、 參 與 社 會 。 要 達 致 這 兩 個 目 的 , 我 們 務 必 要 將 市 場 的 運 作 和 社 會 責 任 分 開 , 以 免 在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的 同 時 , 破 壞 市 場 運 作 。
若 然 制 訂 最 低 工 資 法 例 等 同 強 制 改 變 自 由 市 場 的 運 作 、 迫 使 僱 主 付 出 高 於 市 場 願 意 承 擔 的 工 資 , 那 麼 這 樣 的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一 定 會 失 敗 , 而 以 這 個 水 平 的 工 資 受 聘 的 勞 工 亦 一 定 被 市 場 歧 視 , 失 掉 工 作 的 尊 嚴 。 妥 善 的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一 定 不 能 走 上 這 樣 的 末 路 。 同 樣 ,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更 不 能 是 為 了 博 取 掌 聲 的 政 治 口 號 , 而 是 確 實 可 以 協 助 弱 勢 的 一 群 找 到 工 作 、 得 到 體 面 的 生 活 條 件 。
要 達 到 這 些 目 的 , 我 們 只 能 在 市 場 體 制 以 外 建 立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 是 的 , 我 們 不 能 讓 有 工 作 的 人 的 收 入 少 於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的 水 平 , 我 們 更 不 能 讓 他 們 在 工 作 上 受 到 歧 視 。 我 們 要 讓 他 們 有 找 工 作 的 自 由 、 讓 市 場 機 制 釐 定 他 們 的 工 資 , 更 同 時 保 障 他 們 得 到 最 起 碼 水 平 的 收 入 。
例 如 , 一 個 人 工 作 月 入 四 千 元 , 而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是 月 入 六 千 元 , 那 麼 只 要 有 工 作 , 他 便 可 以 向 政 府 申 請 二 千 元 補 貼 , 把 收 入 提 高 到 最 低 的 法 定 水 平 。 這 樣 做 他 既 有 工 作 , 又 有 得 體 的 生 活 條 件 。 這 個 方 法 類 似 佛 利 民 ( Milton Friedman 1912- ) 提 倡 的 「 負 薪 俸 稅 ( negative income tax ) 」 , 弱 勢 的 一 群 可 以 得 到 工 作 帶 來 的 好 處 和 收 入 , 非 但 不 用 交 稅 , 反 而 得 到 補 助 , 是 個 兩 全 其 美 的 做 法 。